资产管理处职能

 

资产管理处是在学校党委和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法依规履行全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公用房屋的统筹管理工作,学校私房的分配和产权证办理。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组织高校国有资产登记、入账、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研究制定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负责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置。

第九条  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学校行政办公设备等资产的校内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积极参与教育部的共享共用平台建设。

第十条  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其他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资源配置机制改革专项小组、深化企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