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职能

 

资产管理处是在学校党委和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法依规履行全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现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决策部署。

第二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研究制定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

第四条  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

第五条  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确认、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盘点、资产评估工作及在建工程转固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并完成学校国有资产数据统计、分析、相关报告上报工作,及时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第七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审核、报备及资产收益上缴工作。

第八条  负责学校公有房屋的统筹管理工作、教工私房的产权证办理。

第九条  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资产业务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其他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资源配置机制改革专项小组、深化企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等办公室的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