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职能
资产管理处是在学校党委和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法依规履行全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公用房屋的统筹管理工作,学校私房的分配和产权证办理。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组织高校国有资产登记、入账、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研究制定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负责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置。
第九条 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学校行政办公设备等资产的校内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积极参与教育部的共享共用平台建设。
第十条 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其他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资源配置机制改革专项小组、深化企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等办公室的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