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设备购置经费审批规则

发布者: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5-03-19浏览次数:1329

 

各学院,校直、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设备购置审批工作,依照石河子大学石大校发〔20116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石河子大学设备购置经费审批规则》。

一、各项购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学院经费(含创收)

一批次购置在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一批次购置在5000 -50000元的,由院长、书记共同审批;50000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机关部门和直附属单位经费(含创收)

一批次购置在3000元以下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批次购置在3000-50000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批次购置在50000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购置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数码摄象机等设备的,须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后勤管理处创收资金购置的设备,参照学院购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科研经费

一批次购置在50000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和学院(部门)主管财务领导共同审批。

一批次购置超过50000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管理下拨的经费负有监督审批职责。

设备购置时,需由发展规划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在《资产设备购置申请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意见栏由经费下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计财处 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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