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面房出租管理的规定(暂行)

发布者: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5-07-26浏览次数:1158


 

为更好地加强对门面房的规范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营造和谐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门面房管理相关规定。

(一)承租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门面房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优质服务。

(二)承租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经营范围,其经营活动必须在营业执照界定的范围内进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与中心签订安全责任书(消防、治安、质量、卫生),并严格按照责任书执行。

(四)遵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持证经营,持证上岗。根据不同门面房的使用功能,承租人须自行办理有效营业执照(含项目许可资质)、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食品安全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而且这些相关证件须挂在室内醒目位置,便于上级相关部门随时督促检查。

(五)承租人装修前必须向经营管理中心提出装修方案申请,待经营中心审验通过方可施工装修。承租方在使用期内,必须爱护屋内的公共设施,要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的结构框架,不允许乱打眼、修填、搭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更不准有任何破坏房屋结构和房屋基础的行为发生。因租赁户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修复和赔偿责任。 

(六)承租人必须诚信守法。出售的商品,必须有QS标志,要明码标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以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销毁。

(七)门面房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室内的有效空间,禁止将经营物品摆出门外经营;未经经营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搭建(扩建)经营场所,不得擅自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严禁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未经经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出租柜台,不得擅自转租、变相转租或联营入股。

(九)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中心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搬出,中心不支付承租人装潢费、改造费、搬迁费等任何费用;承租人自行添置的硬件设施设备,合同解除时自行进行处理,但装璜部分不得拆除,学校也概不承担任何损失。 

(十)因特殊原因承租人需解除合同(退租),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待中心对门面房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期间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十一)门面房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如遇特殊情况(如承租人进行大面积装修、承租人完善消防实施等),租赁期限可以延长。

(十二)承租人要认真负责门面房内及门前周围的环境卫生(冬季要及时清扫积雪),按时缴纳承包、租赁费用和水电暖、环卫等物业管理费用。

(十三)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凡承租人经营茶吧、书吧等文化娱乐项目,不得产生高于50分贝以上的噪音,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十四)如遇学校规划等特殊情况,校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租房屋无条件交还学校。

(十五)承租人发布广告信息均须经营管理中心审批并备案,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

(十六)承租人若违反以上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情况,中心有权利采取停业整改、罚款、终止合同等措施,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中心的惩罚措施。

(十七)以上条款由石河子大学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石河子大学经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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