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资产设备移交管理规定
(石大资发[2009]第3号)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规范使用及管理程序,维护学校及各单位利益,保证教学、科研及各方面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石大校发[2008]86号《石河子大学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对校内单位或部门因隶属关系变更及人员调动后的资产设备移交工作做补充规定如下:
1. 因学校机构调整而发生单位或部门隶属关系变更的,在单位隶属关系变更前,原资产所属单位资产第一责任人应安排相关人员对在帐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列出资产明细清单。丢失物品交接时列出清单,原单位领导负有追查处理责任人并要求其赔偿的义务。
2. 接收单位对被接收单位资产进行核查,了解资产状况并核清资产后,原单位资产设备主管领导和接收单位主管领导在资产交接单上签字,才能进行资产正式移交。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报资产管理处一份做资产变动处理。
3. 因工作原因在校内调动单位的人员,原单位应对被调出人员管理使用的资产设备及时收回,设备不随人员流动(特别是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象机等)。因人员调离带走设备造成原单位无法正常工作的,原单位再申请新购置设备时,资产管理处将否决购置申请,不予购置。人员调离带走的设备,资产帐仍然挂原单位,将按学校规定收取资产占用费。
4. 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单位应及时回收其管理使用的各类资产,丢失设备照价赔偿。
5. 个人调离本校时,应凭原单位出据的资产设备交接证明到资产处办理调离审核手续,未办理资产移交的资产处不予在调动证明上盖章。
6. 工作人员因个人失误造成设备损坏及丢失的,原单位须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要参考设备购置价格进行赔偿,并形成红头文件,报资产处备案。无处理文件的丢失设备,在设备报废处置时资产管理处不予销帐。
7. 工作人员因非工作原因长期占有学校资产设备,经单位多次催交且三个月以上未归还者,按石大校发[2008]142号《石河子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二)“非法占用公共财产”进行处理。
石河子大学资产管理处
2009年11月10日
资产设备移交、接收清单
序号 | 仪器编号 | 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购置日期 | 单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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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移交人: 资产接收人:
移交单位资产管理员: 接收单位资产管理员:
移交单位主管领导: 接收单位主管领导:
移交单位公章 接收单位公章
移交时间: 20 年 月 日 接收时间: 20 年 月